派出所具备处理
刑事事件的职能,具体负责管理和处理所辖区域内涉及的
刑事案件,前提是这些案件具有显而易见的因果关系、情节简洁明了且无需采用复杂的专业调查手段或者需要跨越县、市地域进行侦查。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犯罪嫌疑人在执行任务的派出所干警面前被即时
逮捕获释的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前往派出所
投案自首的案件;普通民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至派出所的案件;派出所干警通过自身渠道获取的线索能够直接破案的案件;以及其他情节相对简单、派出所具备足够能力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
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
犯罪事实需要追究
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
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