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能够进行退税处理的情形有四种:
1.因工作忽略导致出现技术性过失从而引发过多或错误地支付税款;
2.在税收征管环节中形成的汇算清缴退税、结算后退税以及优惠退税以及根据政策调整和税率调整产生的退税等多种形式;
3.扣缴义务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严格履行代扣、代
收税款的义务,当其所代扣、代收的税款已经按时足额交入国库后,税务机关有义务按照规定向扣缴义务人支付相应的代扣、代收手续费;
4.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属于其他可以进行退税处理的特殊情况。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