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后出现异常或损害,医院是否承担责任,需要在医疗过错、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三个环节分别举证并由专业机构判断。
一、法律定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或者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毁损病历资料等,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患者或者家属书面同意。第1221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当时的医疗水平下难以诊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1222条规定了推定过错的具体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违反与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违反核对病人身份、手术安全核查等制度,以及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情形。第1217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责任成立的三个要件。第一是过错:是否存在违反诊疗规范、违反查对制度、延误抢救、告知义务履行瑕疵等问题,这通常需要专业判断。第二是损害后果:包括死亡、伤残、智力发育障碍、后续治疗需要等,伤残等级与后续护理依赖程度需要鉴定。第三是因果关系与原因力:即使存在诊疗过错,也要判断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比例,这是医疗侵权案件中争议最大也最依赖鉴定的环节。
三、鉴定与时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鉴定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医疗损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事项通常包括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患者死亡,临床尸体检验尸体的应当由具备资质机构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具备遗体保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该条例同时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对病历资料应当封存,医疗纠纷处理期间病历资料由医院统一保管,封存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涉及出生缺陷或长期发育问题的,实务中一般自损害结果明确时起算。
四、实务步骤。第一步,全面固定证据:立即向医院申请复制全部病历资料(住院志、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护理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知情同意书、分娩记录、影像资料),并对病历进行封存,防止事后篡改或灭失;第二步,保留出生时的全部监控、照片、录像,收集与产科医护人员的沟通记录;第三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因果关系及原因力比例,必要时申请产前检查、出生记录缺陷的专业审查;第四步,同步判断是否存在行政与刑事线索,例如伪造病历、虚假鉴定可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涉及严重后果的向公安机关控告。
五、结论。医院是否担责需要专业鉴定支持,不能仅凭结果异常认定责任;但法律对病历隐匿、篡改等情形设有推定过错规则,且规定了病历封存与尸检的严格时限,这些是权利人应当抓住的关键点。实务上应当注意两个时限:第一是封存与复制病历要及时,第二是尸检申请有48小时(可延至7日)的硬性期限,错过将对死因认定产生不可逆的不利影响。建议尽早委托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的律师介入,衔接鉴定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