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完婚之际,未婚情侣可通过自由协商并达成一致共识,在共有房屋(包括但不限于
房产证书)上增加伴侣之名字,此项操作可视作无偿赠送,具体实施过程如下所述:尚未步入婚姻殿堂的诸位,若能
协商一致,彼此自愿,那么便有可能在各类
不动产证书上添加异性朋友的姓名,此等作为属于婚前的无偿赠送行为。为了确保双方权益,需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双方需签署
赠予协议,随后带着相关证件前往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手续即可。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未经依法登记均不产生
法律效力。又因此前的赠予行为属婚前范畴,故而在此类赠与后的房产就从原来属于个人的
婚前财产变成了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