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接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否负有理赔义务,因其涉及诸多特殊情况而须视具体情况加以确认:
(1)若在事故之中至少有一方向另一方并未实际产生接触,但其行为所带来的过失极为严重且直接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在此种情形之下,保险公司理当担负理赔责任;
(2)对于超出责任限额部分的理赔事项,若承保车辆存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状况,双方
当事人均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超出门户责任索赔上限的部分,赔付责任到底如何确定?其具体内容如下:
首先,
机动车需负担全部责任的情况,必须对
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全额
赔偿,同时,已超过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亦应负有全额赔偿之责;
其次,凡机动车负担
主要责任者,需就非
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部分负担70%的
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机动车负担同等责任的话,那么其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50%的赔偿责任;
最后,对于机动车负担次要责任的情况,则应当就非机动车辆及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负担30%的赔偿责任;倘若机动车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过错因素,那么其同样应该对非机动车辆和行人所遭受的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
受害人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