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时分阶段为女方提供的
经济补偿标准,可参照我国现行《
民法典》所作之具体规定。在此前提下,如果男女双方通过
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中有一方向子嗣照顾,看护家庭长辈以及协助伴侣完成各项工作方面承担了大量的责任和义务,那么在离婚之时,该方有权向其配偶索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方则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之规定对此进行合理的补偿。对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虽然并无固定的衡量准则或标准,但主要考量以下三大要点:
首先是少支付义务的一方从中获益的情况;
其次要看一方承担职责的数量及程度;
最后则是考虑到双方各自的财产状况以及财务实力。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对方根本不具备给予经济补偿所需的经济实力,即使制定出了相当丰厚的
补偿金额,实际上也难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实现此项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