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进行转让并更改法定
代表人之后,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规范:
首先,如若原始公司在转让后仍未宣告消亡,那么除了主体信息外,原始财务关系通常需保持不变,但是,若双方在协议中有其他明确规定的事项,该等规定亦可作为参考标准;
其次,若原来的公司遭遇了
吸收合并过程,那么不论是债权关系还是
债务责任都必须由合并后仍然延续经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公司予以
继承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
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
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