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中,变道行为与后续事故之间的关系主要依据于当事双方的行为对于引起该起事故起到的重要诱发作用及其相应的过失情节的严重性而予以明确界定和划分。即当车辆还未完全完成变道之际或者是在强行变道过程中遭到后方车辆碰撞,那么这类情况下通常将视前者为引发事故的
主要责任方;反之如果变道已经圆满完成但是却遭遇了后方车辆
追尾的不幸事件,那么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则通常会认定为由后者承担。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