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涉及到的不动产价值须按照当前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若不动产为婚姻缔结前一方全部
出资购买,且法律手续完备,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买受人的个人财富部分,不应列入
离婚财产分配范围;反之,若该不动产乃由婚姻双方于
存续期间共同购置并持有,则应依法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在面临
离婚诉讼之时,将以实际市场价值作为分割标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