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要将
询问笔录确认为
民事诉讼中的有效
证据,需依赖于其是否得到了其他相关证据的有力辅证。仅凭警方所作的询问笔录本身,无论在程序和内容上均具备法律效益,亦不能被用作判断
民事纠纷案件事实上的唯一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
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
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