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法定的三十天冷静期限之后,男女
当事人需要再度赴往原申请进行
离婚登记的婚姻行政机关,提交相应的申请以领取
离婚证书;若未能亲自前往婚姻行政机关办理此类事务,那么将被视为自动撤销了离婚登记的申请;倘若两人共同前往婚姻行政机关
提出离婚证书的授予申请,经过对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婚姻行政机关将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客观公正的处理,并为他们颁发离婚证书;当然,如果
双方离婚过程中出现较为严重的
纠纷,当事人也可选择直接向当地法院提
起诉讼,寻求更为权威的解决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
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