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多人共同提起的
诉讼案件中,如果
当事人一方存在人数众多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他们是有权选择一位
代表人来负责处理诉讼的相关事项。在此类代表人参与的诉讼过程中,他(她)的所有行为都将对其所代表的各方当事人产生
法律效力。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若代表人想要变更、放弃原有的
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手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就此进行和解磋商,这些决定必须经过并且得到被代表的当事人们的明确许可后方可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