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所阐述的是关于女方单独所有的财产。
首先,如果在伴侣关系结束之后,女方选择带走自己所拥有的
个人财产,这其中包括了她在婚前所置办的个人独有物件、专属性极强的女性用品以及通过
赠予或
继承获得的个人专属财产等等。
其次是关于个人
婚前财产的问题,这些财产被视为一方的私人所有物品,并非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产,因此在
离婚解决过程中,它们并不在
分割财产之列。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