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前购得房产且于婚后才完成
房产证的办理手续,若此时房产证上的署名已更换为夫妻双方的姓名,此种情况则可被明确界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然而,倘若
当事人在婚前以个人资金独自购得房屋,并且无论婚姻关系如何变化,其屋产都始终仅归属于单一一方人士,那么,这处房产就理所当然地属于该方人士的
私人财产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