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判并被判处在看守所服刑的
金融犯罪分子的
直系亲属有资格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访,但是每月的探视次数不得超过一次,每一次探视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半个小时;并且每次会面时,
近亲属的人数不得多于三人。若该名人士尚未得到定罪判决,其家人则无法进行探望,仅有权限与之见面的是律师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
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
如果发现有碍侦查、
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