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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按什么标准量刑

梁* 江苏-南京 刑事处罚辩护咨询 2026.01.18 15:56:33 340人阅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罪按什么标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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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占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侵占数额不同量刑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量刑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占行为,若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就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即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也就是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指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过在司法实践里,具体量刑并非仅依据数额,犯罪情节、是否退赃退赔等因素也会被综合考量。若遇到涉及职务侵占罪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取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8 21: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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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占行为,若符合法定条件会构成职务侵占罪,其量刑与侵占数额紧密相关。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数额认定方面,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属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为数额巨大,一千五百万元以上是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司法实践量刑时,还会综合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因素。
3.建议非国家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杜绝侵占行为。企业要加强内部监管,完善财务制度,防止此类犯罪发生。若涉及相关案件,犯罪人应积极退赃退赔,争取从轻处罚。

2026-01-18 20: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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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侵占行为,若符合相关条件,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依据侵占数额不同划分了不同量刑区间。
(2)当侵占数额处于三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这个“数额较大”范围时,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若侵占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一千五百万元,属于“数额巨大”,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而侵占数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上,即“数额特别巨大”,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5)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侵占数额,犯罪情节、是否退赃退赔等因素也会影响最终量刑。

提醒:非国家工作人员应杜绝侵占行为,一旦涉及职务侵占,量刑会受多因素影响。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8 19:22: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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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若面临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的情况,应及时退还侵占财物,积极退赃退赔可在量刑时作为从轻情节考量。
(二)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白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若有立功表现,如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等,也能在量刑上获得一定的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026-01-18 18:30: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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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国家工作人员侵占财物,可能触犯职务侵占罪。
2.量刑分三档:侵占数额3万-100万,属数额较大,判3年以下有期或拘役并处罚金;100万-1500万为数额巨大,判3-10年有期并处罚金;超1500万属数额特别巨大,判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并处罚金。
3.实际量刑会结合犯罪情节、退赃退赔等情况判定。

2026-01-18 17:38:1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条中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侵占林地罪量刑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按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地、养殖水面等。“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也包括菜地、园地。其中,园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林地”主要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是指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将耕地改为建设用地或者作其他用途,或者擅自占用林地进行建设或者开垦林地进行种植、养殖以及实施采石、采沙等活动。“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是指未经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土地征用、占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在被占用的农用地上从事建设、采矿、养殖等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农用地的原用途,如占用耕地建设度假村,开垦林地、草地种植庄稼,占用林地挖塘养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二)正确区分“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同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罪处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是截然不同内容的两个概念,二者各自取得职业资格的法律依据、体现的法律关系都不相同。因此,司法实务中,我们可以先界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本法所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如果行为不属《刑法[4]》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范围,就应界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三)共同犯罪的定性问题。关于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这术界有多种观点,如“分别定罪说”、“主犯决定说”、“主犯决定与分别定罪说的折衷说”、“区别对待说”等等。归纳起来,可以划分为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那么同案犯都应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2000年7月8日起施行)明确了认定依据,即“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罪犯庭处。”“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犯认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根据最高司法解释的规定,按照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共同行为的要件,注意区分主犯与从犯,结合个案来正确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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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2 261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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