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执行程序宣告依法终本之后,相关法院仍需定时且严格地透过先进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者提供的银行账户情况进行彻底的逐条检索;若在此期间深入查出存在可供
强制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等,执行程序将得以恢复并重新存储被执行者的银行账户。
待相关法院接到
申请执行人所提出的执行请求后,院方有权启动该法院自主开发和维护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程序,全方位、无遗漏地对
被执行人在各家银行户头上的存款、账户余额及其他流动性资产等相关数据信息进行详尽查询;若在上述过程中发现有任何可供强制执行的财富储备,该法院即刻采取必要行动,如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进行冻结等操作,顺势将相应资金划拨至原告申请指定的执行专用账户。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
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
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