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本户主当前无固定居所者,其户口将难以迁出。在此情况下,经协商方可允许与购买方的户口共同存留在该房屋所处位置进行有序登记。当法院实行强制性的
房产拍卖行动时,仅会涉及到
房屋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而不会处理
户口迁移的事宜。
唯有在原有房屋内登记户口的人员自愿同意迁离之后,其他人员才能够迁入相应的户口。户口与物业仅仅是一种挂钩或称之为公安户籍管理上的关联,与物业所有权毫无直接关联性。
《关于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
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
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