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遭遇
破产清算之际,其
清算小组的组成可以由股东或
董事会提名并确认的人员担任。
根据现行相关
法规,我们也可以邀请法律服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能够胜任清算工作的机构或个人来协助完成这一重要任务。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
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