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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我国职务发明的定义及其判定条件

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核定,具体依据以下三个层面来予以裁断:
首先,该发明应源自于工作者在本职岗位上所作出的技术创新成果;
其次,倘若劳动者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所获得之知识产权,与他/她承接并履行雇主另行赐予的工作职责或任务相关联的话,同样可被判定为职务发明;
最后一种情况发生在员工退休、调任至新的工作单位之后的一年之内,或者是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宣告终止之后的一年期限内,若在此期间所取得之科学研究成果与之前雇佣公司所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来自原单位的分配任务存在关联性,那么也可视为职务发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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