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征税过程中,需要关注各种税务状况并对应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
(一)对于销售自身在2009年1月1日之后采购或制造的固定资产行为,需按相关法律适配的税率进行
增值税征收;
(二)而针对那些在2008年12月31日前未被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而言,若其销售自用的自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或制造的固定资产,则应按照4%的税率进行征收,且其中部分税收可享受减半优惠。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征
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