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
行政处罚的
追诉时效期限设定为两年。在此期间内,若
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察觉和处理,那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期起,第二年结束后,便将不再对其进行追究。
然而,如果其它法律文件中有特殊规定,且对此类违法行为的
追诉期限加以明确规定,应当遵循这些特别规定中所规定的期限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