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无限制
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若保
证人和
债权人未能约定保证人所负之责任期限,那么自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债权人拥有向
担保人请求
保证责任的权利。在此时间段内,如债权人并未向保证人主张其应负之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将被免责,无需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
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