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财产保全程序期间,
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调阅被告的相关财务资料。诉讼财产保全的实施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在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自行决定实行
诉讼保全措施。在实施保全裁定的过程中,保全申请人可向已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
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请求,详细查询
被保全人的各类财产。对于查询到的被保全人财产信息,人
民法院应当履行相应的
保密义务,坚决确保机密信息安全无虞。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