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前任丈夫拖
欠信用卡未予清偿,此举或许将对其前妻产生潜在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假如这笔
债务纯粹由前夫单方面承担的,那么通常并不会累及其前妻。
然而,如若这笔债务属于夫妻二人在先前婚姻中所共同承担之债务,则势必会影响到其前妻。简言之,若前任丈夫在婚姻
存续期内使用
信用卡为家庭日常生活中的普通需求而负债,根据法律规定前妻对此亦负有相应义务;反之,若该笔债务系前夫以个人身份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那么按照相关规定,前妻对此并不需负有任何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