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卖淫活动而被执行
行政拘留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留下
案底。这里所说的案底,通常是指个人历史上曾经有过的非法或者
犯罪行为的记录,这个过程也被称为
犯罪纪录制度,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通常特指那些曾经历过
刑事犯罪、且此前已被采取了
刑事强制性措施的人员的档案记载。这个
犯罪档案通常会被妥善保管于公安机关以及相关的国家机关之中。所以只有当某个人实施了涉及到
刑法范围内的非法活动进而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进行
拘留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会留下案底,而普通的因
卖淫嫖娼等
违法行为而遭受行政拘留的情形并不在此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