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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违反支票信用制度乃至构成犯罪者,即由开出空头支票累积而成的票据诈骗行为及金融凭证诈骗罪的罪责不可抵赖。对于一切涉及到贪婪与欺诈的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我国法律执行机构秉持严惩不贷,对其刑事定罪亦具体划分了刑罚程度及其罚金数额的依据。额度如果达到一定标准,即没有财物实际支付于出票人,或仅仅为支付其极少部分以使其完成相应法律手续等行为,即为刑法所认定的数额较大行径,则应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强制拘役,同时还要承担起至少负担二万元至最高二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责任。若是数额巨大,或者还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造成社会经济秩序重大破坏、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等等,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负担起至少五万元至最高五十万元的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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