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处理外地旅客
身份证所需提交的书面文件包括:
1、互联网预约受理号码;
2、申请者户口证首页(适用于
集体户口的情况,不用另外提供)以及个人页的原件及
复印件;
3、本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与检测返回凭证;
4、
法定监护人士的证明资料(如申请者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若户口簿已然显示出申请者与其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则无需再额外提供此类证明;
5、原身份证件(仅限于
有效期已满或者损坏更换时需要提交);
6、学籍登记表格或者在读证明(仅限本市正在就读的学生必须提交)。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
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