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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族或律师均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要求改变强制性措施。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接收到案件中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申请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审核处理;若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则应及时向申请人进行通报,并向其详细阐明不能采纳该请求的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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