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财产保全具有严格的顺序性,该顺序依据的是法院在做出财产保全裁定时所确立的时间先后顺序。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当同一名
被执行人为满足多个生效法律文书设定的金钱支付义务以及多位
债权人分别提出申请时,若各个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无任何形式的
担保权益,那么他们将按照各法院采取执行行动的先后顺序进行获得赔款的权利分配。若这些债权人拥有不同类型的债权,那么基于所有权以及
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债权将会取得优先对待的地位,并且比普通的金钱债权线得到更早的受偿。在存在多个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各个担保物权应按照其设立的时间顺序依次加以清偿。
然而,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仅指定一笔金钱给付,且面对同一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而执行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所有未清偿的
债务,此时各个债权人之间若无任何形式的担保权益,则他们将依据各自债权的比例接受
赔偿款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
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
执行法院采取
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