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
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其次,对于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当事人,需责令其提出保
证人,亦或是缴纳适当金额的
保证金;而且,在此期间内,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可擅
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也不能以任何方式妨碍他人的
证言提供,更禁止销毁、串通与编造
虚假证言等行为,同时应随时准备接收
传唤;
再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月,对其进行
监视居住的期间亦是最长六个月;
最后,在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过程中,有关侦查、
公诉、审判程序不得有丝毫的中断。而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则包括:可能受到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惩罚的人员;存在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带来任何社会危害性的人员;依法应当实施
逮捕,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无法
羁押,例如因患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者,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已经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审查后,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
证据不足者;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在法定的侦查、
起诉、
一审、
二审的
办案期限内仍未能结案,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任何社会危险性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
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