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是
遗嘱继承之事宜逾越
诉讼时效亦不失其有效性。
依据现行法例之规定,
遗嘱继承人须于确知自身成为被
遗嘱人之际起算60日之内,明确表达承受遗产或舍弃遗嘱之意愿;若
逾期未作任何表示者,可视作为自愿放弃该项遗产。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之诉讼时效与普通诉讼时效并非同一概念,一旦超过此期限,仅表明权利主体丧失了
胜诉权,而并不影响遗嘱本身之效力。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
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
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