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简称“侵占”,是指自然人或
法人对于他人物品,因持有、保管或处分等行为而依法取得其所有权,但在行为实施完毕后,却未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归还,
数额较大且经多次催促仍拒绝返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本罪所侵犯的法益乃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本罪的
犯罪标的既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合法物品,也可以是
违法物品、
赃物等无权占有之物;
再次,本罪的客观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以违反法律或道德规范的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未经允许,擅自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
最后,本罪的主体通常为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代表,但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成立并不要求
犯罪主体达到一定岁数。在主观方面,本罪的构成要求必须是故意为之,即是明知道这些财物是他人寄存于自身的,但却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而过失则无法构成本罪。
《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