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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寻衅滋事犯罪的案件立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当事人随意实施暴力行为导致受害者人身受到伤害,或在实施暴力时持有器械,甚至具有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那么将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其次,若当事人以追赶、堵截、辱骂等方式骚扰他人,对他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极大的干扰,甚至使得对方出现精神异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那么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次,如果当事人强行索取或以欺诈手段获取他人财产,其所造成的损失超过了两千元人民币,且这种行为曾有过三次以上,或者在这个过程中展现出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同样构成寻衅滋事罪。
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公共场合公然挑衅,导致人群聚集引发混乱,现场秩序极度紊乱,那么就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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