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倘若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被采取
保证金形式及限制自由方式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及的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之时,有义务责令他们进行具结悔过的程序。
同时,
认罪认罚书通常在公安机关完成讯问工作后立即签署。对于责令具结悔过通知书这一法律文书,是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享受保证金待遇或受限自由期间触犯了应当遵循的法律
法规时,公安机关有权要求他们进行具结悔过,并以此作为法律依据。在做出责令具结悔过的决定时,必须制作相应的具结悔过通知书,以
书面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悔过,并将悔过书提交给公安机关存档备查。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
罪名和
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
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
(四)
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
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