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在执行
监视居住期间,若被监视居住之人违反了其应当遵守的各项规定,且情节恶劣者,有权采取
逮捕措施;若认为确有必要实施逮捕的,可以在对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止先行实施
拘留。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
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