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刑法中,对于毁损罪的认定,特称之为掩盖、隐匿
犯罪所得罪,这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知自己所拥有或交易的物品实际上是
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
赃物,却仍然故意加以隐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出售,以及其他形式的掩盖、隐匿行为,并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一定数量的
违法所得。另一方面,
盗窃罪则是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秘密地侵占他人的财产,
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
犯罪行为。如果收赃者在知晓其所收购的物品是他人盗窃所得时,那么无论是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还是进行收赃行为的人,都有可能因为这个关联性而被
司法机关同时
追究责任,但是他们所面临的法律指控却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合谋盗窃财物,然后再对这些财物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刑法才会将他们视为具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只不过在具体分工上有所区别罢了。在这种情况下,两人构成了
共同犯罪,都将被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