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汽车追尾事故的处理中,应当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所起到的作用及其过错的严重程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的责任划分。
如若仅是因为一方当事人存在过错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那么这方当事人就需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都有过错,那么将依据各自过错的主次,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若各方当事人均不存在过错,那么便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若一方当事人恶意为之,例如蓄意制造事故,则另一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
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