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信用卡诈骗的领域内,以下行为均被视为构成了
违法行为:
(1)利用
伪造的
信用卡、凭借
虚假的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已经过期无效或者是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且
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及以上;
(2)恶意透支行为,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额度或者规定的期限进行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如果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都应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①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②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最终无法偿还;
③在透支之后
逃逸、更改联系方式,躲避银行的催收;
④抽逃、转移资金,隐藏财产,逃避
债务的偿还;
⑤将透支所得的资金用于
违法犯罪活动。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