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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对于尚未生效的裁判抗诉是什么

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其对应的同级别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表示异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通过该原审人民法院递交抗诉申请书;
同时,还需将上述抗诉书抄送至上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对此抗诉书予以充分重视,务必将其连同相关案卷证据材料一并移交至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还要将抗诉书副本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新修订: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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