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行为人与身为
国家工作人员的人士相互勾结,借助后者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共同实施侵吞、
盗窃、诈骗亦或是采用其他任何
违法手段来
非法占有公款财产的行为,则应按照
贪污罪的
共同犯罪来进行处理。
此外,若行为人与属于公司、企业抑或其他各类机构的员工相对联合,利用这些公司、企业或是其他单位员工在职务上所获得的优势,以合伙的形式共同将该机构内的物品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所得数额达到了大额标准的话,那么他们就构成了
职务侵占罪的共同犯。而对于那些并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个人与身兼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相勾结的情况,不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只要两人都能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那么就应当根据
主犯的
犯罪性质来确定最终的
罪名。
其次,对于那些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任职的员工来说,如果他们能够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所得数额已经达到大额标准的话,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会被处以
罚金。如果所得
数额巨大,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也会被处以罚金。而当所得
数额特别巨大时,他们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