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将可能从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其主要原因在于该等案件并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简言之,简易程序仅仅针对那些案情相对清晰明了、
犯罪行为较轻、
公诉人、
辩护人以及
审判人员对于指控的各项内容均无争议且被告人亦全盘承认罪行的案件予以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一)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
犯罪的;
(二)被告人可能不负
刑事责任的:
(三)被告人当庭对
起诉指控的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
(五)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