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丈夫若采用
暴力、
胁迫或其它方式,违反妻子意愿,强行与其进行性行为,此举同样构成强奸罪。
然而,通常此类事件会作为
自诉案件处理,若受害者未主动向警方
报案,则警方不会主动插手此事。只有当
犯罪情节严重时,如丈夫长时间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其妻子与其发生性关系,给妻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严重损害等等情况出现时,公安部门才可能义不容辞地介入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
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