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者所代表的概念大相径庭。海运
提单,简称为提单,系由船舶经营人或其
代理人为证明已经收到了货物,同意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并最终交付至托运人手中而出具的书面凭证。反之,海运单则主要是为证明海上
货物运输合同的存在以及承运人已经接收到货物或者已经将货物装载于船舶之上的不可转移的单证。
2.在功能与意义上有所差异。
首先,提单不仅作为货物接收凭证发挥作用,同时还被视为
运输合同的有效
证据者,更重要的是,它还是
物权凭证的象征。
然而,海运单仅具备货物接收凭证及运输合同这两大基本属性,并不具备物权凭证的地位。
《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
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