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存在新的
证据,这些证据具有足够的说服力,可以有把握地推翻已经作出的原
判决和裁定结果。
2.原判决和裁定所认定的基本事实,在现有证据中无法得到充分证明或者证明力度不足。
3.原判决和裁定所依据的关键性证据,经过细致的核查与验证后,发现其真实性受到质疑且无法被确认真实性。
4.由于技术上的限制或人为因素等原因,导致原判决和裁定所依赖的重要证据未能经由双方
当事人进行充分的质证与辩论,而直接予以采纳。
5.在审理某一争议案件时,对于某些重要的证据材料,由于当事人自身在客观条件上的限制,无法自行收集或获取,因此通过
书面形式向人
民法院提出了调查收集的申请,但遗憾的是,人民法院对此并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工作。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
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
(四)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 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错误的;
(八)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
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 无
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
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
归责于本人或者其
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
一)未经
传票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
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
诉讼请求的;
(十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