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刑法中,关于“
挪用资金罪”所指代的资金,特指属于某一特定单位所有的资产。倘若相关人员在此期间未能按时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合法所有者,且此种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之久,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其涉及的金额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
数额较大”标准,并且这些资金被用于了盈利性活动或非法活动,那么这种行为便构成了
刑事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