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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撤诉的理由有哪些

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不得撤销起诉
首先,若民事案件已依据普通程序进行了庭审并已由合议庭作出讨论和评估后形成了评议意见,或是在使用简易程序时,裁判文书已经制作完成并仅等待宣告判决和送达等事宜,皆属不得撤销起诉之列;
其次,如果原告以撤回起诉的方式对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亦不允许其撤诉
最后,若原告滥用诉权或以败坏他人名誉为目的,进行恶意诉讼,同样无法实现撤诉的愿望。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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