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刑事案件久拖未决的问题,无论涉及到的是
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抑或是
刑事诉讼程序,均有明确的法定
办案期限予以限制。若相关部门超越期限,
当事人有权向有关监管机构进行
申诉和投诉。具体而言,公安机关在接到
立案请求的情况下,应对涉嫌
刑事犯罪的案件展开全面调查,收集并调取
犯罪嫌疑人有无罪行、罪行轻重之
证据资料。对于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依据法律规定先行实施
拘留措施,而对于符合
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应依法执行
逮捕。
然而,在犯罪嫌疑人尚未
被拘留或未获准逮捕之前,法律并未对此设定相应的期限。若嫌疑人被
刑事拘留,其最长
拘留期限为37日;若已被
批准逮捕,
侦查羁押期限通常为2个月。对于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的办案期限。若案件发生地位于交通不便地区、属于重大
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等特殊情形,可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2个月的办案期限。对于可能判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嫌疑人,同样需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方可再次延长2个月的办案期限。在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一般需要耗费约2个半月至3个月的时间,最长甚至可能长达8个月。在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的审查期限为1个月,但对于重大且复杂的案件,可以申请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检察院在审查完毕后,如认为需要
补充侦查,可以进行补充侦查,但补充侦查次数仅限于两次。补充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期限。因此,一般情况下的审查期限为1个月至1个半月,最长可达5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