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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致人死亡结果加重犯取消如何定责

根据我国旧版本刑法的规定,在绑架案件中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节被视为法定刑升格的必要条件,仅仅对绑架行为本身进行定罪量刑,并适用法定刑加重之罚。
然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这部分内容得到了相应的修订。按照新的规定,对于绑架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应当同时认定构成绑架罪及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的情况,选择对应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如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持航行中的航空器,将面临至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而如果在上述行为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则将面临死刑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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