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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超出请求起诉状是否合法

如对本仲裁裁决持有异议,您有权提交至当地民事司法机构进行申诉。对于以劳动争议为主导的仲裁案件,如果当事人方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定有异议,他/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此种诉讼请求仅限于在履行劳动合同时产生的纠纷;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实际劳动关系后产生的纠纷;以及在退休之后,因社会保险费用问题引发的纠纷等情形。在正式提出诉讼之前,请务必向法院提交详细的起诉状,并附上相关的劳动仲裁裁决书作为证据
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您均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
1.仲裁协议缺失;
2.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对此类事项进行仲裁;
3.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
5.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关键证据;
6.仲裁员在处理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不当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最新修订: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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